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、党委宣传部门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、广电主管部门:
为推动对外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,提升文化国际竞争力,进一步发挥国家文化出口基地(以下简称基地)在扩大文化出口方面的集聚、示范、引领作用,商务部、中央宣传部、文化和旅游部、广电总局现启动第二批基地申报工作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充分认识开展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
近年来,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对外文化贸易平台载体建设,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》等文件明确要求推进文化领域特色服务出口基地建设。为建设一批以文化出口为导向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功能载体,培育我国文化出口竞争新优势,2018年6月,商务部会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启动基地建设工作。经过两年多的培育,首批13家基地建设取得积极成效,有力带动了文化出口和文化产业提质升级。在总结首批基地建设经验基础上,开展第二批基地建设工作,进一步发挥基地在产业集聚、创新发展、示范引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,是激发文化产业发展活力、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在新时代提质增效的有效途径,也是推进文化强国建设、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的重要举措。
二、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
(一)总体目标。
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“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”目标,把握新发展阶段,贯彻新发展理念,构建新发展格局,创新推进文化出口和国际传播,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,形成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文化交易平台,带动文化贸易规模增长和结构优化,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高水平发展,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坚持服务大局。服务“一带一路”合作倡议,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、长江经济带、长三角一体化、粤港澳大湾区、西部大开发、东北振兴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,突出区域特色,加强科学规划。
坚持纵横联动。加强统筹协调,实现横向协作、纵向联动,不断完善体制机制,加大政策支持力度,营造有利于文化贸易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。
坚持创新引领。注重文化内容、商业模式、平台载体、体制机制等方面创新,推动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,支持新业态、新模式加快发展,鼓励文化与其他领域跨界融合发展。
坚持集聚发展。创新公共服务,促进要素集聚,推动文化贸易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、提高效率,激发社会活力,提升区域出口竞争力,让更多体现中华文化特色、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。
三、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
(一)申报主体。
各地方可继续以行政区和功能区两类基地进行申报。行政区类基地以中小型规模地级市、市辖区或条件较好的县为主体,功能区类基地以各类经济、文化产业园区等为主体。申请基地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下同),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会同本级文化和旅游、广电主管部门等初审确定本省申报主体,以正式文件报商务部、中央宣传部,并抄送文化和旅游部、广电总局。各省申报主体原则上不超过2个。
(二)申报条件。
一是坚定文化自信,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,坚守中华文化立场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,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。
二是基地文化产业发展基础扎实,已集聚一批具有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的企业,文化贸易业绩较好,海外影响力较强,具备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条件。
三是基地所在地政府将文化贸易发展列入地区发展规划,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,因地制宜出台扶持政策。
四是基地所在地政府明确基地的管理或运营单位,并配备较完整、专业化的管理队伍。
四、申请文件。
各省(区、市)应指导申报主体结合《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方案编制指南》(附件1)和《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主要任务》(附件2),编制2021- 2023年基地建设方案,明确基地的发展目标、建设内容、保障措施等,突出地方特色,明确部门职责分工。
五、工作程序。
各省应在2021年4月1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(含纸质版和电子版)。商务部、中央宣传部将会同文化和旅游部、广电总局等部门组织开展资料审核,依据《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管理办法(试行)》,通过竞争性选拔的方式确定最终入选名单。
联系人:商务部服贸司 孙笑 苗杨
电话:010- 65197352、65197361
传真:010- 65197926
电子邮箱:51001519@qq. com
电话:010- 83084397
传真:010- 83083239
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司 李泽轩
电话:010- 59881575
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曹陟鑫
电话:010- 86092740
附件:
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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